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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:根据人道法的规定应如何追诉战犯
时间:2013-12-12 作者: [ ] 浏览次数: [打印] [关闭] [ 收藏]

 一旦成为《日内瓦公约》的缔约国,就意味着各国承诺颁布必要立法,以惩治犯有严重破约罪行的人。各缔约国还须其在本国法院起诉任何被怀疑犯有严重破约罪行的人,或将其移交他国接受审判。换言之,犯有严重破约罪行的人,即战争罪罪犯,无论何时何地均须受到追诉,并且各缔约国均有责任确保其受到追诉。

  一般来说,一国刑法只适用于发生在其本国领土上或由该国国民所犯之罪行。国际人道法却更进了一步,因为它要求各国找出并惩治任何犯有严重破约罪行的人,而不论其国籍或罪行发生地为何。普遍管辖原则对确保有效遏制破约行为是不可或缺的。

  此类诉讼可由各缔约国国内法院或国际有权机构提起。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,审判那些被控在上述国家冲突期间犯有战争罪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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